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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江西省律协会 | 作者:travel-100 | 发布时间: 875天前 | 3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4号),形成解决执行难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17条举措,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作出全面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4号),形成解决执行难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17条举措,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作出全面规定。


    《意见》指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

    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意见》强调,要狠抓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按照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同时将执行案件纠纷化解纳入到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置的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的重要业务范围。

    要继续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积极协调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完善律师调查令实施配套措施。

    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卷宗调阅等方面予以支持,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要进一步推进涉执信访改革,动员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要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

    要探索建立律师专属信息平台,对律师诉求实行工单办理,由执行法官及时反馈,为律师提供方便快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

    要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要加强执行专业律师人才队伍培养,搭建律师成长成才平台,着力打造执行领域的品牌化、专业化律师队伍,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储备人才力量。

    要面向社会宣传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成功案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相信律师,主动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高法〔2020〕96号

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4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二、狠抓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执行和解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执行案件存在和解可能的,代理律师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化执源治理,拓展矛盾化解平台,将执行案件纠纷化解纳入到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置的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的重要业务范围。
    3.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申请财产保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提示当事人依法申请续行保全或者解除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现状,包括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运用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执行调查。要进一步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继续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授权范围和时间内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探索建立律师网上申请签发调查令等信息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完善律师调查令实施配套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视同妨碍法院调查取证行为予以处罚。对律师滥用调查令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处理。
    5.充分发挥律师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积极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
    7.充分发挥律师在终本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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